斑美拉老板被判12年!微商类传销会构成犯罪吗?
据统计,我国微商行业参与总人数超过三千万人,甚至更多。参与者包括代理商、经销商、消费者等不同类型。微商是否构成传销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目前来看,在“具有拉人头特征的微商涉嫌传销,会被行政处罚,但由于其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并不构成传销类犯罪”上,基本达成共识。
2020年8月,斑美拉特大传销案主犯余某等19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十二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让不少人认为微商传销会构成犯罪。究竟涉嫌传销的微商是否会构成犯罪?小编认为,微商可能涉嫌传销,但微商本身并不构成传销类犯罪。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微商的类别和运营制度。
微商类别及其运营制度
微商类别
代表公司
运营制度
平台微商
广州云在指尖
分销制
品牌微商
自主创新微商品牌
广州思埠、北京俏十岁
代理制
知名品牌转型微商
个人微商
小众自主创业者
代理制
目前根据经营主体分类,微商可以分为个人微商、平台微商和品牌微商,其中个人微商和品牌微商主要采用代理制度,平台微商主要采用三级分销制度。
【微商传销是否构成犯罪】
小编认为,微商传销属于经营型传销,不构成刑事犯罪。从执法实践来看,传销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经营型传销,一种是诈骗型传销。经营型传销也就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传销。这一区分决定了传销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经营型传销不构成犯罪。目前微商还是以实际销售商品为主,属于经营型传销,因此微商传销应当被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问题在于:如何看待微商界因传销被判刑的“斑美拉特大传销案”呢?
【案件回顾】
2014年12月至2018年10月,余石容等人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美拉公司)、广州斑美拉产品有限公司、广州斑美拉产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5家企业企业。2015年下半年开始,余某容、闭某成开始借助以这些企业为平台销售“容玺排毒套餐”、“容玺护肤套餐”美容产品。
斑美拉公司实行代理制度,根据斑美拉公司制度,斑美拉代理由高到低分为特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三级代理商、普通会员五个等级。新加入者购买一套9800元的美容产品便可以成为普通会员,要想成为三级代理商或更高层级,需要交纳45000至150万不等的金额来购买产品。此外,斑美拉还设置有“批发差价”和“感恩提成”。根据斑美拉“感恩提成”制度,每一次发展级别比自己高的代理商,可以获得公司给予的10%的“感恩提成”,并且所发展的新代理商每一次进货你都可以获得10%“感恩提成”。斑美拉将这种奖励制度宣传为“永续收入”。
截至2018年10月9日,余某容、闭某成的传销活动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下线共计38671人,层级24层。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经营金额43.77亿元,二人在传销活动非法获利共计13.63亿元。其余各在案参与传销的被告人,经营金额从19亿多至10万元,非法获利从700多万元至10万元不等。最后,余某容等1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2.7亿多元,依法没收财产约7亿元,追缴后上缴国库。
小编总结
斑美拉公司虽然表面上实行代理制这种微商常用的奖金制度,但隐藏了疯狂的拉人头和静态返利的奖金制度,这些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已经让斑美拉脱离了微商销售产品的基本属性。在微商销售模式的基础上增加的这些奖励实际上就是传销中的奖金制度,特别是以高额返利奖金来吸引用户加入,从而收取巨额资金。因此斑美拉应当被定性为以骗取“入门费”和“拉人头”为主的诈骗型传销。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并未表达“微商构成传销类犯罪”的观点,而是表明某些“披着微商外衣的传销”构成犯罪。因此,鉴于大部分微商还是以销售产品为主,符合传销特征的,可能构成经营型传销,一般只进行行政处罚。
【相关概念】
(一)三级分销制度
三级分销制度是指供货商、销售方及其上级代理一共三级参与利润分成。在三级分销中,当下级分销商达成销售行为时,上级分销商就能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提成,一般来说,佣金的提成比例是一级50%、二级30%、三级20%。在三级分销制度中,报酬的提成结算以三个层级为限,但在横向和纵向上,其人数或实际层级仍可以以无限裂变发展。事实上,绝大多数三级分销的三级只是一个幌子,实际上都超过了三级。
(二)代理制度
代理制是微商运营的另一种重要奖金制度,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微商的主流模式。由实物传销的级差制演化而来,主要设置有省代、市代、县代等多个层级,也常常被称为大、中、小号批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