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子继承制英文,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本文目录
1.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2.蒙古人为何是幼子继承制的国家 3.年纪最小的孙子叫什么 4.英国王室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嫡长子继承制 是宗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西周天子的王位由其嫡长子继承,而其他的庶子为别子,他们被分封到全国各重要的战略要地。由嫡长子继承的王位可以确保周王朝世世代代大宗的地位,庶子对嫡子的大宗来说,是小宗,而在自己的封地内又为大宗,其继承者也必须是嫡长子。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目的在于解决权位和财产的继承与分配,稳定社会的统治秩序。
纵观整个中国历史,嫡长子继承制是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下实行的一种继承原则(制度),是维系宗法制的核心制度之一。嫡即正妻、元配,正妻所生之长子为嫡长子。法律规定嫡长子享有继承优先权。该制度起于商末,定于周初。具体规定为“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在奴隶制(礼制)时代,主要适用于宗祧继承中--此时家国一体,宗祧继承可涵盖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官位继承。进入封建时代,法律严格区别嫡庶,在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官位继承和宗祧继承中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财产继承中诸子均有继承权,嫡长子仍处于优势地位--王位、爵位、官位、宗祧不可分割,财产可以分割是原因之一。这种制度体现了等级观念,与宗法制度、妻妾制度相表里;但在当时多妻(妾)制条件下,一定程度避免了继承中的矛盾冲突。
商代的继承制度是父死子继,辅之以兄终弟及。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始行嫡长子继承制。周制:统治阶级内部划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四个等级,财产和地位,世世相传,实行世袭制。在各个等级中,继承财产和职位者,必须是嫡妻长子;如果嫡妻无子,则立庶妻中地位最尊的贵妾之子。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这种继承制度与商制相比,有效地避免了统治阶级内部兄弟之间为争夺权位和财产的继承而引发的祸乱,从而维护了王权的威严和社会的稳定。
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这就是所谓的嫡长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的意思是:王位的继承人必须自己的嫡亲长子,不管他是否贤能。王位的继承人首先应该是国君的嫡亲儿子,在国君的众位儿子中间,以年龄的长幼来定由谁来继承。“立子以贵不以长”的意思是:王位的继承人都是自己嫡亲的儿子,但不是同一个母亲所生,并且可能王后的儿子不是长子,这时就有“立子以贵不以长”这一条来确定继承人:王位的继承人必须是妻所生的长子。如果哥哥的母亲为妾(妃嫔),但弟弟的母亲为妻(王后),只要有妻(王后)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妃嫔)的儿子为太子。如妻(王后)没有儿子,就只能立妾的儿子(在这中间仍然以妾中较为贵的一人的儿子为太子),不管其年龄如何。历史上的商纣王就依据此规定,当上国君的。商纣王有两个同母的哥哥,长兄叫微子启。纣王的父母都想让微子启为太子,但有大臣据法力争,说:生微子启时商纣王的母亲为妾,生纣王时其母为妻,有妻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儿子为太子,虽然母亲是一个。
蒙古人为何是幼子继承制的国家
因为成吉思汗制定了“幼子守灶”的财产继承制,该制度一直传承了下来。《蒙古法基本原则》一书说:“成吉思汗的大札萨克规定,兄弟分家时财产按下列原则分配:年长者多得,年少者少得,末子继承父业。”在蒙古族,家中正妻所生幼子称为“斡赤斤”,意为“守炉灶者”,可以继承大部分家产。
“幼子守灶”,也称“幼子继承制”,“幼子继承制”是这是原始社会父系氏族制早期的一种继承制度。指其他儿子先分家立户,由最小的儿子再继承父亲剩余的财产及社会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彝、苗、布依、仡佬、佤、傈僳、景颇、普米、怒、珞巴、鄂温克、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民族的部分地区,都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幼子继承制度。
蒙古族的家庭一般由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儿子结婚后分居,另立门户。父母所住的蒙古包及附属什物,习惯上由幼子继承。
蒙古族的传统惯例是在其父在世时,长子成人结婚分出去居住,分得一部分财产和牲畜等,女儿出嫁也有相当数量的陪嫁。而其父亲死后,由正妻所生的最小的儿子(蒙古语叫“斡赤斤”,意为守灶者)继承财产,管理家务。《史集》载:“蒙古自古的风俗,(首领)在期生时,遣其诸长子居于外,分予财产、牲畜属众;其作则尽属幼子。”
年纪最小的孙子叫什么
一般古代是按“伯仲叔季”的排列方法。古代还有称最小儿子叫做“弱子”“弱息”的。由于现代各地习俗不一叫法也不一样,什么叫幺儿 、小儿子、幼子、老儿子,老疙瘩儿子、等等,但意思都一样。
英国王室继承制度
英国议会于1701年通过《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的条件,安排了王位继承的顺序,以排除信奉天主教国王复位的可能性。英国王位的继承是根据长子继承权来决定的,即王位应先由现任君主的长子继承,然后才依次序轮到其他儿子,最后才轮到女儿。但是根据法律,英国王位的继承不是自动的,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规定,王位应该传给汉诺威选帝侯夫人索菲亚(Electress Sophia of Hanover)的有血缘关系的后代,而且继承者不得是天主教徒,也不得嫁娶一名天主教徒。一些人认为该规定与英国其他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视的条款有冲突。不过实际上,绝大多数有资格继承王位的人都是基督教新教徒,而且在公开场合都大多宣称自己是圣公会成员。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王位的继承是由议会来决定的,而非君主本人。
继承顺序
这里列出了有资格继承王位的前15人
目前的君主:伊丽莎白二世女王陛下
1.威尔士亲王查尔斯王储殿下(伊丽莎白二世的长子) 2.威廉王子殿下(查尔斯王储的长子)
3.亨利王子殿下(又名哈利王子,查尔斯王储的次子)
4.约克公爵殿下(又名安德鲁王子,伊丽莎白二世的第二个儿子)
5.比阿特丽斯公主殿下(约克公爵的长女)
6.欧吉妮公主殿下(约克公爵的次女)
7.威塞克斯伯爵殿下(又名爱德华王子,伊丽莎白二世的第三个儿子)
8.路易斯公主殿下(又名路易斯·温莎,威塞克斯伯爵的女儿)
9.王家长公主殿下(又名安妮公主,伊丽莎白二世的女儿)
10.彼得·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长子)
11.扎拉·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女儿)
12.林莱子爵(乔治六世的孙子、玛格丽特公主的儿子) 13.查尔斯·阿姆斯特朗-琼斯(林莱子爵的儿子)
14.玛格丽特·阿姆斯特朗-琼斯(林莱子爵的女儿) 15.萨拉·切多(乔治六世的孙女、玛格丽特公主的女儿)
由于欧洲各国王室通婚的结果,一些欧洲国家的君主和王族也有权继承英国王位。挪威国王哈拉尔五世是英国王位的第60位顺序继承人,瑞典国王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排在第182位,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排在第208位,荷兰女王贝娅特丽克丝排在第806位。作为希腊-丹麦王族的后代和维多利亚女王的重曾孙,爱丁堡公爵菲利普亲王排在第49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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