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新规细则(汽车三包包括哪些内容)
规定原文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进行更换、退货的几种具体情况的规定。
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更换、退货条件
在三包有效期内的车辆如果因质量问题发生了2次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修理者没有排除故障,或者又发生了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更换或退货。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本项只针对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其他类型故障不受本项调整。
(二)同一或者不同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经修理者2次修理,故障未排除或者又发生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更换或退货。
二、发动机等总成质量问题的更换、退货条件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者退货。
累计更换2次,指因质量问题,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4个总成中任一总成更换2次或者2个不同的总成各更换1次。
三、主要零部件质量问题的更换、退货条件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者退货。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例如某车辆因发动机气缸盖砂眼问题更换气缸盖(主要零部件),数日后因机油泵失效造成发动机轴瓦抱死而更换发动机(含气缸盖),不能视为发动机气缸盖被更换了2次,因为主要零部件与总成两者不重复计算。
四、累计修理时间的更换、退货条件
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者退货。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累计修理时间。
(一)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不计入累计修理时间。特殊零部件是必须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生产的零部件,因此销售者和修理者无法进行事先的备货,故其运输时间不计入累计修理时间。特殊零部件不包括一般通用类零部件,其范围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9632-2021《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的规定,并由生产者在三包凭证上进行明示。
(二)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不计入本条规定中的累计修理时间,但修理者仍需按照规定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等。
(三)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质量保证期,因质量问题的修理时间,不计入本条规定中的累计修理时间。